納稅人以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(以下簡稱”電子專票”)報銷入賬歸檔的,應當按照《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關于規范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》(財會〔2020〕6號,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的相關規定執行。第一,納稅人可以根據《通知》第三條的規定,僅使用電子專票進行報銷入賬歸檔。第二,電子專票與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按照《通知》第五條的規定,納稅人取得的電子專票,可不再另以紙質形式保存。第三,納稅人如果需要以電子專票的紙質打印件作為報銷入賬歸檔依據的,應當根據《通知》第四條的規定,同時保存打印該紙質件的電子專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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